|
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划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冀机编办【2010】1号)及《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》(冀财办【2010】8号)规定,我市自2010年3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(原由财政部门征管)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耕地占用税。市区内征收地址: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桥东办税服务厅(高开区阳光路2号)、桥西办税服务厅(守敬北路283号)、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(高开区阳光路2号)。
各县(市)征收地址:各县(市)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各县(市)政务大厅(具体地址详见当地公告)。
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。
二、契税。市区内征收地址: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地税局窗口(中华大街88号房产大厦三楼)。
各县(市)征收地址:各县(市)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各县(市)政务大厅(具体地址详见当地公告)。
承受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,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。
三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从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,仅是征管职能的划转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政策不变。
特此公告
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
邢台市地方税务局
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公告
|